首页 > 粤语 > 粤语动态

2021年《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广州人大立法鼓励幼儿园传承粤语和广府文化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5-09  赞  0回应

官方 全能站长:让企业内低性价比的网站运营/设计师下岗 *在线咨询

官方 场地租赁:廉江良垌水果收购场地/冷库/办公室租用 #13542015105 *填写意向

广 州市幼儿园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具体条例内容详见正文。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投入保障以及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教育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构建均衡、优质、安全的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教育需求。

  幼儿园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工作,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幼儿教育资源,保障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办好本辖区内幼儿园。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幼儿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并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幼儿教育资源的分配,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第七条 鼓励以捐赠助学等各种形式为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工作提供资助、服务与便利。

  鼓励和支持幼儿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测算学位需求,结合人口密度、居住分布、人口发展和流动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并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建立幼儿教育学位需求台账,保障幼儿就近入园。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征收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意,按照先补后征、先建后拆和就近原则补还、重建。补还、重建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且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用地不足的区域应当通过区域用地功能调整、在城市更新时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等方式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我市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二条 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将审批结果抄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新建的居住区内独立设置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完成建设并先行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后一个月内,交付给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管之日起一年内将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幼儿园布点不足的区域,可以依法将空置楼宇、厂房、校舍以及其他闲置资源等改造为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

  改造、改建后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并具备水电的独立供应等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保安等人员,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对场地、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地、场所选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交通、消防、环境保护、日照时间等要求,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等保持安全距离;

  (三)幼儿园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室内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小型幼儿园和单位幼儿园的场地要求,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幼儿园设立程序指引。

  民办幼儿园在登记注册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园许可。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幼儿园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机关、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及幼儿园工作人员,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小学附设幼儿园或者办园点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幼儿园的投入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教育经费,合理安排相关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优先向幼儿教育倾斜。

  第十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的标准,且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或者特殊教育的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高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残疾幼儿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的幼儿接受教育的资助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者幼儿班。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健全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完善幼儿园教职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公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应当与当地同岗位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相当。民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幼儿园教职人员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从事特殊幼儿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补助。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在注册登记、教师培训、资格认定、业务管理与指导、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生均定额补助标准进行评估,并及时作相应调整。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用于公用支出、设备购置、教师待遇补助等。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等加强联系和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扩展幼儿的活动空间。在同等条件下,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幼儿园的需求。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幼儿教育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幼儿园可以按照幼儿年龄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设置任何技能性入园标准。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在幼儿入园时查验其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设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使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科学安排户外活动时间,落实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健康检查、卫生消毒,提供活动与发展必需的环境和物质条件,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第二十八条 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整体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实行全覆盖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保育教育质量检查,确保幼儿园安全优质运行。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幼儿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培训。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四)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

  (七)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九)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赞助商连接
广东世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百度搜寻:《2021年《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广州人大立法鼓励幼儿园传承粤语和广府文化
如本文侵权,请把本文相对应的原创链接及文章作者证明发至邮箱service@yuetol.com,核实后本站即删除。



网友回应 更多回应(0) 进入可赞踩

发表回应
默认免登陆匿名发表
   

粤村镇点击此处一分钟即可智能化为您的村/镇 开通「某某村之窗」!其他类型注册:粤人 | 粤机构 | 公司
相关内容


推荐粤企/电商/项目

进入:粤之窗 | 联盟粤企 | 联盟项目 | 电商中心

  • lanisky® 推荐服务
  • 翘楚商务:华夏多翘楚,天涯若比邻!欢迎免费入住,免费建立官网,免费进行商务推广,与数以万计的企业做邻居!马上入住>>
  • 商业互联:拉尼亚凯亚商业联盟是免费拉拢全星系商业机构的联盟,未来的愿景是实现亿级机构互通,进行星际产业资源整合!马上入住>>
全能站长